2014年,美籍的日裔學者中村修二和另外兩位日籍學者赤崎勇、天野浩共同獲得諾貝爾物理學獎,同時獲獎的名古屋大學教授天野浩稱譽中村先生是「實驗之神,他火速推進藍光LED的實用化,對氮化鎵(GaN)材料的應用貢獻,無人能出其右。」
中村所選用製作藍光LED的材料「氮化鎵(GaN)」,初期發光的亮度非常的暗,甚至到人眼不可見的地步,在那個年代,GaN 材料沒什麼人看好,業界普遍判斷為冷門。在一次次對製程的關鍵反思裡,中村完全不在意上司的不支持,他鍥而不捨地研究改良,開發出高效能又環保的高亮度藍色發光二極體(LED)技術製程,幫「日亞化學」取得LED照明市場的全球獨霸地位。
在發明之初,「日亞化」對中村的發明完全不屑一顧。導致中村修二於1999年46歲時離開工作近20年的日亞化,在2000年2月移居美國加州,擔任加州大學聖塔芭芭拉分校材料工程教授,放棄日本國籍,變成了一名「美國人」。後來甚至加入美國的照明設備公司科瑞(Cree)。
2000年12月「日亞化」竟然以中村「涉嫌竊取日亞化的營業秘密」,將他告上美國法院。隔年8月,中村主張自己擁有藍光LED相關權利,將「日亞化學」告上東京法院並求償600億日圓。最後在2005年1月東京最高法院判日亞化學得以6億日圓加上利息買下中村在日亞化的所有專利,最後中村僅拿到8億4千萬日圓的和解金。對此,中村感到很憤慨,他認為日亞化的超額利潤率是55%,約1200億日圓,他應該拿一半約600億日圓,而最高法院卻只給予不到百分之一的和解金。
2015年1月他在東京的駐日外國記者協會舉行記者會,批評了日本的專利制度和整個東亞教育體系。他抨擊日本的教育制度,稱大學入學考試制度非常落伍,中國和韓國也都如此,所有高中生的教育目標都是考入著名大學。說亞洲的教育制度是浪費時間,年輕人應該學習不同的事情。「憤怒(怒りのブレイクスルー)是我全部的動因,如果不是氣憤不已,我不會成功」、「每個人都有機會做美國夢,只要你努力工作,每個人都有機會」!
愛迪生靠著他的發明,為家族後代創造鉅大的財富(2015年7月中奇異公司總市值為2667 億美元),中村修二創造了全球數兆美元的新市場,光是2004年「日亞化」在LED市場銷售量就達到20億美元,獲利9500萬美元,但他當年收到「日亞化」給予的研發報酬獎金,僅僅190美元。依當年日本慣例,公司補償發明人的獎金很少超過100美元。
2005年4月1日起,日本《特許法第35條》對職務發明的權益界定是:既承認職務發明的原始權利歸發明者所有。發明者對其完成的職務發明擁有「相應對價請求權」。之前,雇員作出的職務發明其專利權一律歸公司所有,視職務發明權益如無物。若未經雇主同意,員工擅自公開該職務發明(技術秘密),得負損賠責任,甚至極可能會有洩密之刑責。或許是因為中村修二的案例,讓日本的立法者想法有了這個大轉變。
最近我們公司因為一項專利權的轉讓談判事件,才發現過去十幾年並不重視專利權,以至於讓所擁有的幾十件專利對公司的獲利沒有絲毫的助益。我們深入研究後發現,某一項專利因為申請得早,而且是業界的標準,可能讓公司有相當大的收益。
台灣對職務發明的權益界定依《專利法第7條》之規定,所謂職務上之發明、新型或設計,係指受雇人於僱傭關係中之工作所完成之發明、新型或設計。另,職務上之發明或創作其專利申請權與專利權歸屬於雇用人,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;但契約另有契約者,從其約定。
這項專利有兩位共同發明人,我們公司即使因為這項專利而獲利,其中一位因為已經離開公司,而專利權屬於我們公司,所以共同發明人並沒有可能因此而受益。一般人在進入公司之前,都會被要求簽署一份文件,聲明放棄在公司期間因跟工作相關的發明而獲得的專利所有權。這樣的要求不論是外商或是台灣本土廠商都一樣,而且一般人都不得不簽,主要是當時沒有想到將來會有重要的發明,而且不簽的話,公司也不會同意錄用。
專利法不承認職務發明的原始權利歸發明者所有,公司又設計讓員工放棄發明專利的所有權,這其實會妨礙員工在職務上發明和創新的意願,同時也減低了企業本身的創新發明能力與國際競爭力。日本因為失去一位諾貝爾獎得主,所以他們知道必須修法予以補救,但台灣立法者和企業老闆們的短視近利,是否直接或間接降低了台灣企業的創新研發與國際競爭力。